2022成都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大会在蓉开幕******
中新网成都11月17日电 (记者 王鹏)2022成都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大会17日在成都开幕。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商协会负责人,侨资企业代表以及华文媒体记者共300余人线上线下出席会议。
图为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主席曹燕灵致辞。 中新社记者 王磊 摄本次大会由中国侨联指导,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侨联主办,成都市政府侨办、市侨联承办。大会以“侨连世界·聚力天府”为主题,旨在持续扩大海外华侨华人商协会(成都)协作机制成果,聚合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侨务资源,做到思想共筑搭“同心桥”、资源共享搭“合力桥”、活动共办搭“联谊桥”、服务共进搭“奋斗桥”,汇侨智、聚侨力、促项目、谋发展,为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和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贡献侨界力量。
图为大会现场。 王磊 摄成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玉泉说,正是在包括华侨华人在内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支持下,新时代十年成都在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他表示,衷心希望广大海外华侨华人社团负责人和海外侨胞继续关心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都都市圈建设,积极为经贸文化等各领域交流合作牵线搭桥,热忱欢迎广大海内外侨胞来川来蓉投资兴业发展,与我们携手一道,共享发展红利、共创美好未来。
在嘉宾发言环节,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主席曹燕灵表示,将以此次交流会为契机,寻找机遇,合作共赢,以多种方式向住在国进行宣传推介,充分发挥“引擎”和“助推器”作用,携手欧洲侨团与成都共同促进各领域交流合作,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扩大双方的合作领域,加快实现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美好愿景。
马来西亚-中国总商会全国总会长卢国祥表示,海外各地的爱国侨团时时刻刻心系祖国,愿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侨界力量,相信马中总商会与四川成都未来的合作,将会越来越紧密与深入。
美中公共事务协会会长滕绍骏在发言中表示,愿意积极参与到四川、成都的建设上来,参与到中国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来,要更加坚定团结同胞,促进中美民间友好交流,为中美关系稳定发展作出新的努力,支持祖国发展建设,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会长贺乃和表示,期待与四川乃至成都在未来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携手共进、砥砺前行,既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又要推动中日关系不断往高处去、向宽处行,开辟新时代中日关系的光明前景,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大会现场,“天府云医·蓉侨康”海外惠侨远程医疗站(米兰站)正式启动。在成都都市圈宣传推介环节,四川省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尹宏向参会嘉宾专题推介成都都市圈投资环境和最新招商引资政策及投资清单。
当天下午,大会还将举办欧洲华侨华人社团成都合作峰会和成都—东盟外贸企业合作发展大会。11月18日,参会嘉宾还将赴成都市青白江区与德阳市参观考察。(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